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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资质的认可
RINA根据服务服务商认证规范, 须对那些代表船东或近海移动设施提供服务的服务商进行认证. RINA验船师依据这些服务商提供的结果可能作出影响代表船旗国政府对相关船舶或近海移动设施的入级或法定认证的决定. 对以下类别的服务商资质的认证是强制性的
一般情况下,RINA服务商资质的认可应符合IACS统一要求Z17 "服务商资质认可程序规定" 和IACS程序规定第23号 “关于测厚公司资质认可的报告程序” 的要求. 除上述列明的服务商以外, 其它服务商不需要RINA认可或船旗国政府的认可. 然而,这些公司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要求RINA对他们进行服务商资质认可. 下列服务商会自愿要求资质认可: 提供无损探伤检测; 磁罗盘维修; 救生艇及释放和脱钩装置检验,维修保养;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 二氧化碳瓶的称重. 祥见 "RINA关于服务商资质认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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